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軍官和士官在不同親屬死亡情況下的喪假天數。根據該規定,如果是父母、配偶死亡,可以休假十五天;如果是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可以休假十天;如果是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可以休假五天。此外,除非是軍官、士官或其配偶在成年前被繼父母扶養或與繼父母共同居住,否則其他親屬的喪假天數只限於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喪假可以分次請假,但必須在親屬死亡之日起的一百天內請假完畢。 參考資料: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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