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軍官、士官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