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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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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2. 2.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軍官、士官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3. 3.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軍官和士官在不同親屬死亡情況下的喪假天數。根據該規定,如果是父母、配偶死亡,可以休假十五天;如果是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可以休假十天;如果是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可以休假五天。此外,除非是軍官、士官或其配偶在成年前被繼父母扶養或與繼父母共同居住,否則其他親屬的喪假天數只限於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喪假可以分次請假,但必須在親屬死亡之日起的一百天內請假完畢。 參考資料: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001)

  • 名詞
  • 擬制血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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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