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事假規定如下: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可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因事請假,超過年度應給事假日數者,扣除當年度慰勞假;超過當年度剩餘應給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度慰勞假內扣除之;至多合計不得超過二年應給之慰勞假日數。 二、志願役軍官、士官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 三、義務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其一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四、義務役軍官、士官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於其一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 軍官、士官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請身心調適假,權責主官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