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11條,事假的規定如下: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時,可以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未滿一年的任職者,則根據在職月數的比例計算。如果因事請假超過年度應給的事假日數,則應扣除當年度剩餘的慰勞假日數。如果超過當年度剩餘的慰勞假日數,則必須在次年度的慰勞假內扣除。總計不得超過二年應給的慰勞假日數。 二、志願役軍官、士官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要親自照顧時,可以請家庭照顧假。這些假期的日數會計入事假的計算中,全年以七日為限。 三、義務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需要本人處理時,可以根據需要,在一年內的紀念日、節日和例假日調整使用事假。 根據台灣國防部的網站上的《國軍軍官士官及士兵事假、休假及年假申請審核流程》的文件,志願役軍官、士官和義務役軍官、士官在請事假時需要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格,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審核人員會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和事假規則的要求來審核申請。 例如,如果一位志願役軍官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病需要親自照顧,他可以根據請家庭照顧假的規定來申請。他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文件,並填寫申請表格。審核人員會根據他的情況和事假規則的要求來審核申請,確定是否准許這位志願役軍官請假。 參考資料: - 台灣國防部《國軍軍官士官及士兵事假、休假及年假申請審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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