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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體格檢查責任區分如左: 一、役男體格檢查應依徵兵規則規定辦理。其檢查責任區分如左: (一) 入營前徵兵檢查與體格複檢,由地方政府負責,其「徵兵檢查」「入營驗退」或「體位變更」之複檢,均須由役政機關指定支援之軍公醫院實施複檢。 (二) 入營時重點性檢查,由接收訓練單位負責。 二、基礎教育招生:體格檢查由招生委員會負責。 三、現役軍人體格檢查責任區分如左: (一) 重點性檢查:由所屬醫療單位負責。 (二) 複性檢查:由三級 (含) 以上醫院支援。 (三) 特別性檢查: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指定醫療單位負責。 (四) 未辦理體位分類人員之完整性檢查,另以命令規定之。 (五) 不適服現役人品:初檢由所屬醫療單位負責,複檢另以命令規定之。 四、徵召入營人員:完整性及重點性檢查,由服役單位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餘各項檢查,與現役軍人同。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役每年之重點性檢查,得由地方役政機關併入徵兵檢查辦理。 五、志願服役及新進、聘雇等人員完整性檢查,由服務單位之醫療機構負責。 (已在徵兵檢查時經完整性檢查者,改為重點性檢查,其他各種檢查與現役軍人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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