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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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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因素之區分如左: 一、「一般體能 (P) 」包括一般體況 (即不屬於本條二至六款五個因素者均屬之) 如體形、身高、體重、胸腔、腹腔等器官及共濟運動等,凡不包括其他因素之官能疾病、缺點亦屬之。 二、「上肢 (U) 」包括手臂、肩胛、脊柱 (含頸椎、胸椎、腰椎) 之功能如結構之功能運用、臂力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三、「下肢 (L) 」包括足、腿、骨盆等之功能應用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四、「聽器 (H) 」包括聽力及其耳部疾病、缺點。 五、「視器 (E) 」包括視力及眼部疾病、缺點。 六、「精神神經 (S) 」包括情緒之穩定情形,與人格之完整及精神神經之病史,與目前情況疾病、缺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15條的體位因素之區分,該條細分為六個項目,分別為一般體能 (P)、上肢 (U)、下肢 (L)、聽器 (H)、視器 (E)、精神神經 (S)。每個項目都包括相關功能、疾病、缺點等方面的評估。例如,一般體能包括不屬於其他項目的一般體況,如體形、身高、體重、胸腔、腹腔等器官以及共濟運動能力。而上肢則包括手臂、肩胛、脊柱等功能,如結構運用、臂力運動半徑和一般效率等。其他項目也有類似的定義和評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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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15 條規定:「體位因素之區分如左: 一、「一般體能 (P) 」包括一般體況 (即不屬於本條二至六款五個因素者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