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位因素之區分如左: 一、「一般體能 (P) 」包括一般體況 (即不屬於本條二至六款五個因素者均屬之) 如體形、身高、體重、胸腔、腹腔等器官及共濟運動等,凡不包括其他因素之官能疾病、缺點亦屬之。 二、「上肢 (U) 」包括手臂、肩胛、脊柱 (含頸椎、胸椎、腰椎) 之功能如結構之功能運用、臂力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三、「下肢 (L) 」包括足、腿、骨盆等之功能應用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四、「聽器 (H) 」包括聽力及其耳部疾病、缺點。 五、「視器 (E) 」包括視力及眼部疾病、缺點。 六、「精神神經 (S) 」包括情緒之穩定情形,與人格之完整及精神神經之病史,與目前情況疾病、缺點。
根據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15條的體位因素之區分,該條細分為六個項目,分別為一般體能 (P)、上肢 (U)、下肢 (L)、聽器 (H)、視器 (E)、精神神經 (S)。每個項目都包括相關功能、疾病、缺點等方面的評估。例如,一般體能包括不屬於其他項目的一般體況,如體形、身高、體重、胸腔、腹腔等器官以及共濟運動能力。而上肢則包括手臂、肩胛、脊柱等功能,如結構運用、臂力運動半徑和一般效率等。其他項目也有類似的定義和評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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