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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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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填註說明如左: 一、體位編號,係以身體各因素之體位代號1、2、3、4、○組成六位數號碼表示之。自左右依次代表「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器」「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個因素之健康狀況,以其中最低因素為全部體位之代表。 舉列說明如左: (一) 甲等體位:編號全部數字均為1者 (如111111) 。 (二) 乙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2者 (如111211) 。 (三) 丙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3者 (如132311) 。 (四) 丁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4者 (如124212) 。 (五) 戊等體位:編號中有 (○) 字,而其餘數字均在「3」數以上者 (如101321) 。如其中最低數字有「4」字者 (102411) 仍為丁等。二、體位代號有「3」、「4」、「○」者應填註疾病缺點分類號碼 (依國際疾病分類為準)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17條的目的是根據身體不同因素的健康狀況,將士兵的體位分級。根據體位編號的不同,可以分為甲等體位、乙等體位、丙等體位、丁等體位和戊等體位。其中,甲等體位代表所有數字都是1的編號,乙等體位代表編號中最低數字是2,丙等體位代表編號中最低數字是3,丁等體位代表編號中最低數字是4,而戊等體位代表編號中有"○"字,其他數字都是3以上的情況。如果戊等體位中最低數字是4,則仍然屬於丁等體位。 而當體位代號中出現"3"、"4"、"○"字的情況時,應填註對應的疾病缺點分類號碼,其疾病與缺點的分類依據國際疾病分類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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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17 條規定:「體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填註說明如左: 一、體位編號,係以身體各因素之體位代號1、2、3、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