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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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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體位及編號之要領如左: 一、軍醫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聘雇人員及地方政府對役男判定體位時應依據規定之體位標準正確判定之,不得隨個人意志或受檢查者要求,作不正確之判定。 二、體位判定完畢後,應將體格等位、體位編號、註尾、及判定日期等,詳確記載於體格檢查表體位編號欄。 三、人員體位編號判定後,應於體位編號附註欄加蓋私章,如發生疑義致無法判定其體位時,得送請較高級醫療單位作複性檢查,以判定體位。 國軍最高整療單位為三軍總醫院,經該院複檢確定,即依其結果判定體位,不得再送其他醫院複檢。 四、人員身體機能及動作為體位之主要基礎,較小之缺陷不必降低其體位,因其在執行軍事勤務時,尚須配合其智力、耐力、運動力、勇氣、經驗等,足可克服身體上較小之缺陷,故判定體位時,應考慮此一因素,以免損失合格之服役人員,與限制派職效果。 五、「一般體能」因素,係不屬於其他各專門性因素之官能缺陷 (如脫腸、心臟血管疾病、哮喘病、消化器官潰瘍等) ;其他因素等級較低,是否影響「一般體能」亦隨之降低,端視其他因素之缺陷影響「一般體能」之程度而言,如無影響,則「一般體能」等級不宜降低。 六、「精神神經」因素不健全者不宜服役,故判定本因素時,應詳細研究其病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徵兵規則第35條,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醫療相關機關(構)共同組成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對於直轄市、縣(市)的役男申請改判體位及入營驗退處理案件進行定期審議。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役男在經過徵兵檢查後,若對判定的體位有疑義,可以填寫申請書並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報請戶政地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則送徵兵檢查委員會進行複檢,根據複檢結果判定體位。第2項則規定在申請改判體位的案件中,徵兵檢查委員會應在判定體位之前,將該案件送交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第3項規定依照第1項的判定結果,如果與原始判定的體位相同,則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改判體位。 根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22條,體位的判定必須根據規定的體位標準進行,不能隨個人意志或受被檢查者的要求做出不正確的判定。體位判定完成後,應詳細記載在體格檢查表的體位編號欄中,並加蓋私章以示確認。若出現疑義無法判定體位時,可以送請較高級醫療單位進行複核檢查,以作最終判定。國軍最高的整療單位為三軍總醫院,其複檢結果確定後,即依其結果判定體位,不得再送其他醫院進行複檢。在判定體位時,應考慮到人員身體機能及動作作為體位的主要基礎,較小的缺陷不需要降低體位,因為在執行軍事勤務時,還需要配合智力、耐力、運動力、勇氣和經驗等因素,因此判定體位時應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以避免損失合格的服役人員。此外,一般體能因素不屬於其他各專門因素的官能缺陷,如果其他因素等級較低且不影響一般體能,則一般體能等級不宜降低。精神神經因素不健全者不宜服役,在判定精神神經因素時,應詳細研究其病史。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 2. 國軍徵兵暨役男事務局網站:https://www.rtmnd.mnd.gov.tw/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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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22 條規定:「判定體位及編號之要領如左: 一、軍醫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聘雇人員及地方政府對役男判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