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有下列情形者,應辦理異動或變更,並訂正其兵籍表: 一、戶籍遷徙。 二、本人姓名、身分、專長、教育程度、家屬關係變更。 三、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四、刑事處分、感訓處分等紀錄變更。
根據據兵籍規則第11條,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在以下情況下應辦理異動或變更並訂正其兵籍表: 1. 戶籍遷徙:即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因住址變更而需要變更戶籍登記的情況。 2. 本人姓名、身分、專長、教育程度、家屬關係變更:即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在這些方面有變動時需要進行兵籍資料的異動。 3. 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即後備軍人或補充兵的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變更時需要進行相關兵籍異動及訂正。 4. 刑事處分、感訓處分等紀錄變更:即後備軍人或補充兵由於刑事處分或感訓處分等原因,其相關紀錄有變更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兵籍資料的異動。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後備軍人由於工作調整而搬遷到另一個地區(戶籍遷徙),或者他更換了姓名或者改變了家庭成員的家屬關係等(本人姓名、家屬關係變更),根據兵籍規則第11條的規定,他需要辦理相應的兵籍異動或變更,以使兵籍表上的資料正確無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