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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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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為補充兵役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將兵籍表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籍規則第10條,兵役檢定通過後,需要將兵籍表移送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進行管理。具體操作是,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會通知所屬鄉(鎮、市、區)的公所,轉告他們要將兵籍表移交過來。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及範例並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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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籍規則第 10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為補充兵役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通知直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籍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