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為補充兵役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將兵籍表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根據兵籍規則第10條,兵役檢定通過後,需要將兵籍表移送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進行管理。具體操作是,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會通知所屬鄉(鎮、市、區)的公所,轉告他們要將兵籍表移交過來。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及範例並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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