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兵籍之管理機關對兵籍資料之管理,應區分軍官、士官及常備兵三類。
兵籍規則第9條規定後備軍人兵籍的管理應區分軍官、士官和常備兵三類。根據該條規定,後備軍人的兵籍資料由管理機關負責管理,並要按照軍官、士官和常備兵三類來進行區分。 參考資料: - 兵籍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1002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