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第8條對兵籍編立移轉做出了以下規定: 1. 役男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后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這表示當役男被徵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時,戶籍地公所需要將他的兵籍資料整理好后交給相應的政府單位,然後再送到軍事單位。 2. 其中第一款提及了因病驗退和因病停役的情況。對於因病驗退的情況,施訓軍事單位應將人員名冊及兵籍資料彙送至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然後在驗退后再將役男送返施訓軍事單位。對於因病停役的情況,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應將名冊兵資彙送至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然後在役男應回役時再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 3. 第二款提及了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因病停止訓練的情況。對於連續接受訓練的役男,施訓軍事單位應將名冊兵資彙送至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然後在役男仍受徵集時再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對於申請二階段接受訓練的役男,已完成第一階段入伍訓練或入營未逾三十日因病停止訓練的情況,施訓軍事單位應將名冊兵資送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接受第二階段專長訓練期間因病停止訓練后再複檢體位判定為常備役的情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軍事單位。這表示當役男因病停止訓練时,需要將相關的兵籍資料交給相應的政府單位或軍事單位,然後根據情況再進行相應的處理。 2. 志願服役者,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立兵籍后,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移管;其編立移管作業,於各該人員入營後十五日內完成。但已建有兵籍者,免再編立,逕行移管。 根據兵籍規則第2條規定,志願服役者應根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兵籍的編立,然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移管。這表示當有人自願服役時,需要根據相應的規定進行兵籍的編立,然後交由政府單位進行移轉,並且在該人入營後十五日內完成相關的編立和移轉工作。但如果該人已經有了兵籍,就不需要再進行編立,直接進行移轉即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