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兵籍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徵兵及齡男子之兵籍,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於兵籍調查時開始建立,並依序編管,提前辦理徵兵處理者,亦同。
  2. 志願服役者,由各軍事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統稱軍事單位)於其入營後繕造證明冊,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鄉(鎮、市、區)公所編立兵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