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籍規則第 5 條的內容,徵兵及齡男子的兵籍由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在兵籍調查開始時建立,並按照順序進行編管。如果有志願服役者,則由各軍事單位(包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在其入營後製作證明冊,送至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交給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兵籍的編立。 參考資料: 兵籍規則第 5 條:中華民國國軍兵籍規則(以陸軍為例)-法令查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7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