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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伍前兵籍編立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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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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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及齡男子之兵籍,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於兵籍調查時開始建立,並依序編管,提前辦理徵兵處理者,亦同。
志願服役者,由各軍事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統稱軍事單位)於其入營後繕造證明冊,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鄉(鎮、市、區)公所編立兵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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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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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伍前兵籍編立及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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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兵籍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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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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