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第 4 條規定了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和相關規定: 1.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兵籍管理機關包括: - 入伍前役男: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兵籍編立及管理。 - 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由國防部定之。 - 後備軍人: - 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 - 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 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2. 兵籍管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機構(兵籍管理監督機關)依該條款規定如下: - 若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則國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 若兵籍管理機關為其他機關,則其上級機關或機構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3. 就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則按照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說明了兵籍管理機關的範圍和職責,以及上級機關對兵籍管理的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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