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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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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關)如下: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負責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其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由國防部定之。 三、後備軍人: (一)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2. 2.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上級機關)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但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者,以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3. 3.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兵籍規則第 4 條規定了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和相關規定: 1.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兵籍管理機關包括: - 入伍前役男: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兵籍編立及管理。 - 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由國防部定之。 - 後備軍人: - 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 - 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 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2. 兵籍管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機構(兵籍管理監督機關)依該條款規定如下: - 若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則國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 若兵籍管理機關為其他機關,則其上級機關或機構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3. 就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則按照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說明了兵籍管理機關的範圍和職責,以及上級機關對兵籍管理的監督責任。

  • 核定名詞
  •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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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籍規則第 4 條規定:「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關)如下: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籍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