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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關)如下: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負責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其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由國防部定之。 三、後備軍人: (一)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2.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上級機關)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但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者,以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3.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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