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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兵籍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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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如附表一至附表六)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照片、指紋、宗教、出生地、戶籍住址、婚姻、家庭、教育、專長、體格、體位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異動資料: (一)派免、晉升、遷調、任用審查資料、任職機關或單位、職務及軍職專長等資料。 (二)訓練進修、考及考(成)績等資料。 (三)勳章、獎章及其他獎勵等資料。 (四)刑事處分、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感訓處分、懲罰及其他懲戒處分等資料。 (五)服現役最少年限、進修學位或碩、博士學位延長服現役時間、志願留營期限、志願入營期限、停役、退伍、除役、結訓、停止訓練、任官、免官、任職、免職、調職、休職撤職、留職停薪、停職復職、死亡等資料。 (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姓名、體格、體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等資料。 (七)其他異動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籍規則第3條,兵籍表登錄的資料範圍包括: 1. 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兵籍號碼、照片、指紋、宗教、出生地、戶籍住址、婚姻狀況、家庭狀況、教育背景、專長、體格、體位和其他能夠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2. 個人異動資料: (a) 派免、晉升、遷調、任用審查資料,包括任職機關或單位、職務和軍職專長等資料。 (b) 訓練進修、考核及考(成)績等資料。 (c) 勳章、獎章和其他獎勵等資料。 (d) 刑事處分、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感訓處分、懲罰和其他懲戒處分等資料。 (e) 服現役最少年限、進修學位或碩、博士學位延長服現役時間、志願留營期限、志願入營期限、停役、退伍、除役、結訓、停止訓練、任官、免官、任職、免職、調職、休職、撤職、留職停薪、停職、復職、死亡等資料。 (f)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姓名、體格、體位變更以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等資料。 (g) 其他異動資料。 範例: 根據《兵籍表登錄事項通則》(中華民國國防部98年7月22日公告),兵籍表中的個人基本資料項目之一為出生年月日。這項資料可以幫助判定一個人是否滿足參謀學校入學的年齡要求。例如,依照刑法第2條,若強制罰金不能執行或經判決宣告為不能執行者,得將原判處之刑轉由勞動勤務代替。根據兵籍規則第3 條第2項第(四)款,在兵籍表中記錄了刑事處分和懲戒處分的資料,這些資料可以作為勞動勤務安排的依據。

  • 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觀察勒戒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懲戒名詞
  • 少年名詞
  • 免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撤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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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籍規則第 3 條規定:「兵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如附表一至附表六)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籍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