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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
  2. 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改報告表,訂正登錄於兵籍表,作為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據。
  3. 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法令規定之有關個人資料,應放置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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