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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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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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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
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改報告表,訂正登錄於兵籍表,作為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據。
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
法令
規定之有關
個人資料
,應放置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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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伍前兵籍編立及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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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兵籍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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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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