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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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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
  2. 2.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改報告表,訂正登錄於兵籍表,作為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據。
  3. 3.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法令規定之有關個人資料,應放置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籍規則第2條的規定: 1. 所有依法服兵役的人都應該有一個兵籍。 2. 兵籍使用兵籍表作為依據,兵籍的異動事項應根據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改報告表進行修正,然後登錄到兵籍表上。這些異動事項用於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和處理。 3. 兵籍資料指的是兵籍表上的個人資料以及人事法令規定的相關資料,應該放在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例如,如果一個人完成了軍事訓練並退伍,他的退伍日期和相關事項將被根據命令或兵籍異動表進行修正,然後記錄在他的兵籍表上,依據這些資料他的後續狀態(如停役、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將根據兵籍資料進行相應的處理。

  • 法令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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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籍規則第 2 條規定:「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改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籍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