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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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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或動員時應徵集入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兵籍資料,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存管,並建立兵籍卡分送入營部隊(不含機關、學校)轉送有關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兵籍规则第13条规定了在战时或动员时,应征集入营的人员的兵籍管理。具体规定是,直辖市、县(市)政府需将这些人员的兵籍资料移送给县市后备指挥部或服务中心进行存管,并且建立兵籍卡分送给入营部队(不包括机关、学校)以便转交给相关单位。 参考资料: - 兵役法施行法 2019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 中华民国国防部陆军司令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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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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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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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兵籍規則第 13 條規定:「戰時或動員時應徵集入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兵籍資料,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存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籍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