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管理機關管理之兵籍資料,為登錄兵役人事基本資料,非依規定不得移轉,如有記載不符時,查證更正之。各兵籍管理機關之兵籍管理人員,對管理之兵籍資料,如有故為遺漏或不實記載者,依法論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