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管理機關管理之兵籍資料,為登錄兵役人事基本資料,非依規定不得移轉,如有記載不符時,查證更正之。各兵籍管理機關之兵籍管理人員,對管理之兵籍資料,如有故為遺漏或不實記載者,依法論處。
兵籍規則第14條是關於兵籍資料的管理與處理。根據這條規定,兵籍管理機關必須登錄兵役人事的基本資料,且這些資料不能隨意移轉。如果發現兵籍資料有任何記載不符的情況,兵籍管理機關必須進行查證並做出相應的更正。與此相關的範例可以是,當一個兵籍管理機關發現某個士兵的年齡記載有錯誤,該機關就需要進行核對資料並修正這個錯誤。 參考資料: 1. 兵役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最高法院91年9月5日第○○五七五號刑事判決(法學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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