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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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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兵籍資料,依下列規定存管: 一、志願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入伍後義務役人員: (一)禁役、免役、喪失國籍及現役期間死亡、失蹤、被俘或受傷致身心障礙經卹有案者,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前目以外人員,其退伍令存根、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令存根、停役令、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令、兵籍表、兵籍卡、指紋卡及報到憑證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其餘資料,保管至其後備軍人身分消失五年後銷毀之。 三、役男入伍前,經核定免役或禁役者: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業務機關保存至役男除役年限二十年後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籍規則第16條的規定,兵籍資料的存管方式如下: 一、志願役人員的兵籍資料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入伍後義務役人員的兵籍資料分為兩種情況: (一)禁役、免役、喪失國籍及現役期間死亡、失蹤、被俘或受傷致身心障礙經核准有案的人,其兵籍資料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其他入伍後義務役人員的兵籍資料,其中包括退伍令存根、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令存根、停役令、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令、兵籍表、兵籍卡、指紋卡及報到憑證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其餘兵籍資料則在其後備軍人身分消失五年後銷毀。 三、經核定免役或禁役的役男在入伍前,其兵籍資料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業務機關保存,並在役男除役年限二十年後銷毀。 以上的解釋來自《兵籍規則》第16條及相關資料。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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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籍規則第 16 條規定:「本兵籍資料,依下列規定存管: 一、志願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入伍後義務役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籍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