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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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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編立兵籍而尚未編立者,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協調地方役政機關補行辦理;已編立兵籍者,如於保管或移轉途中損毀、遺失,移出單位應負責補建後再行移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籍規則第17條的規定,尚未編立兵籍的人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和地方役政機關協調補辦;已編立兵籍的人,如果在保管或移轉過程中造成損毀或遺失,則移出的單位應該負責補建兵籍並進行再次移轉。 參考資料: 兵籍規則 (中華民國國軍)(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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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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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籍規則第 17 條規定:「應編立兵籍而尚未編立者,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協調地方役政機關補行辦理;已編立兵籍者,如於保管或移轉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籍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