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編立兵籍而尚未編立者,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協調地方役政機關補行辦理;已編立兵籍者,如於保管或移轉途中損毀、遺失,移出單位應負責補建後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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