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編立兵籍而尚未編立者,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協調地方役政機關補行辦理;已編立兵籍者,如於保管或移轉途中損毀、遺失,移出單位應負責補建後再行移轉。
根據兵籍規則第17條的規定,尚未編立兵籍的人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和地方役政機關協調補辦;已編立兵籍的人,如果在保管或移轉過程中造成損毀或遺失,則移出的單位應該負責補建兵籍並進行再次移轉。 參考資料: 兵籍規則 (中華民國國軍)(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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