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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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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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軍事院校文職教師若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的退休或撫卹資格,則其補償金的發放時間、預算編列和執行,都要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至於其他事項則仍要依據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的規定處理。 以範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事院校的文職教師達到了退休年齡,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要求的退休資格,該教師可以享受到補償金的發放。在發放的過程中,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的規定,需要按照相應的時間、預算和執行程序來進行。而其他相關事項,例如發放金額、申請手續等則要依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的規定來進行。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法規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法規
-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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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