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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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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在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發: 一、喪失國籍者。 二、因叛亂罪判處徒刑者。 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者。 四、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死亡者。 前項第五款死亡人員,如已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總金額,未超過其應領之退伍金總金額時,將差額發給其遺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規定,士官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將停止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 1. 喪失國籍。 2. 因叛亂罪被判處徒刑。 3. 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4.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並正在執行刑罰。 5. 死亡。 如果第五款中的士官已經領取的退休俸或贍養金總金額不超過其應領的退伍金總金額時,則差額將發給其遺族。 參考法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 26 條 (84.01.16)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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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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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26 條規定:「士官在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發: 一、喪失國籍者。 二、因叛亂罪判處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