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在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發: 一、喪失國籍者。 二、因叛亂罪判處徒刑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死亡者。 前項第五款死亡人員,如已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總金額,未超過其應領之退伍金總金額時,將差額發給其遺族。
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規定,士官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將停止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 1. 喪失國籍。 2. 因叛亂罪被判處徒刑。 3. 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4.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並正在執行刑罰。 5. 死亡。 如果第五款中的士官已經領取的退休俸或贍養金總金額不超過其應領的退伍金總金額時,則差額將發給其遺族。 參考法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 26 條 (8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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