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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77

2
士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士官,包括常備士官、預備士官。
3
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士官,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士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4
士官服役限齡如左: 一、下士、中士、上士、准尉,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5
常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服之: 一、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兵,考取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二、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
6
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之: 一、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初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優秀士兵,經考取候補士官學校或訓練班者。 六、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役;第六款人員,得逕服預備士官役。
7
預備士官成績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