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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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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之: 一、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初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優秀士兵,經考取候補士官學校或訓練班者。 六、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役;第六款人員,得逕服預備士官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6條,預備士官役的條件為: 1. 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的人。 2. 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並成績優良的人。 3. 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並成績特優的人。 4. 具有軍中所需專長的專門技能人員。 5. 初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表現優秀的士兵,並通過候補士官學校或訓練班的考試人員。 6. 表現成績優良的士兵,經過甄選合格的人。 對於第一款至第四款的人,在國防軍事需要時,可以根據法律徵集或召集,進行預備士官教育並服役。而第六款的人可以直接進行預備士官役的服役。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國防動員法」的規定,當國家面臨重大威脅或戰爭時,可以根據預備士官的需求,徵集或召集具有相關專長的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以滿足國家的國防需求。這意味著當國家需要預備士官時,根據法律,可以對特定人員進行徵集或召集,使他們能夠參與預備士官的訓練和服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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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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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6 條規定:「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之: 一、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