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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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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士官,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士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規定了常備士官和預備士官的服役區分。根據該條規定,常備士官的服役從任官之日起開始,預備士官的服役則從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開始。這兩種士官的服役期間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區分。 一、現役:指在營任士官職務的士官所需的服役期間,這一期間的結束條件可以是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 二、預備役:這一服役區分又可細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和第三預備役。預備役的服役期間從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開始,直到除役時止。 例如,一位士官在任官或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後進入現役,直到符合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的條件,他將繼續服役直至結束。另外,如果一位士官退役後進入預備役,他將在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之後進入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或第三預備役,直到除役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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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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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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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3 條規定:「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士官,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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