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女子志願服士官役者,除適用本細則其他條款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依第二條計算至屆滿四十五足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三年,其起算時間,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屆滿現役年限,得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繼續服現役,並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伍。 四、退伍後,志願服預備役者,向後備管理機關報到列管,不願服預備役者,從其志願。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女子志願服士官役者,除適用本細則其他條款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依第二條計算至屆滿四十五足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三年,其起算時間,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屆滿現役年限,得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繼續服現役,並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伍。 四、退伍後,志願服預備役者,向後備管理機關報到列管,不願服預備役者,從其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