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印異動通報表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應即完成資料更新處理,如屬將級軍官者,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6條,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戶政事務所在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在二日內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並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進行通報。 範例:例如,若後備軍人在台北市住址有異動,戶政事務所需在辦理住址變更登記後,將相關資訊及時通報給台北市的鄉(鎮、市、區)公所。 2. 鄉(鎮、市、區)公所在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在三日內列印異動通報表,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 範例:若後備軍人住址在鄉(鎮、市、區)有異動,鄉(鎮、市、區)公所在收到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及時將異動通報表列印並通報相應的縣市後備指揮部,同時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相關資料。 3. 縣市後備指揮部在接收鄉(鎮、市、區)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後,應立即完成資料更新處理,如果該後備軍人是將級軍官,則應立即向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範例:縣市後備指揮部在接收到鄉(鎮、市、區)公所通報的後備軍人住址變更資料後,應立即更新相關資料。如果該後備軍人是將級軍官,則應即時向上級報告機關處理。 總結,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和縣市後備指揮部之間需要及時通報並更新相關資料,以確保後備軍人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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