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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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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關單位受理後備軍人遷徙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入地: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入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於三日內以列管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遷入列管通報作業資料,應即完成列管對作業。 二、遷出地: (一)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資料移轉作業後,應於三日內線傳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完成遷出除管作業,另線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縣市後備指揮部除管。
  2. 2.屬將級軍官者,由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處理完成後,將列管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7條,針對後備軍人的遷徙登記,有以下相關規定: 1. 遷入地的處理程序: - 戶政事務所在受理後備軍人遷入登記後的2日內,應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 鄉(鎮、市、區)公所在收到戶政事務所通報後的3日內,應以列管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同時線上傳送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資料。 - 縣市後備指揮部在接收鄉(鎮、市、區)公所的遷入列管通報作業資料後,應立即完成列管核對的作業。 2. 遷出地的處理程序: - 戶政事務所在接收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的資料移轉作業後的3日內,應線上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 鄉(鎮、市、區)公所在收到戶政事務所的遷出通報後的3日內,應完成遷出除管的作業,同時線上傳送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的除管資料。 參考資料: 台灣行政機關公告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TY=C&sNo=1060800052001)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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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有關單位受理後備軍人遷徙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入地: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