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7條,針對後備軍人的遷徙登記,有以下相關規定: 1. 遷入地的處理程序: - 戶政事務所在受理後備軍人遷入登記後的2日內,應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 鄉(鎮、市、區)公所在收到戶政事務所通報後的3日內,應以列管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同時線上傳送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資料。 - 縣市後備指揮部在接收鄉(鎮、市、區)公所的遷入列管通報作業資料後,應立即完成列管核對的作業。 2. 遷出地的處理程序: - 戶政事務所在接收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的資料移轉作業後的3日內,應線上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 鄉(鎮、市、區)公所在收到戶政事務所的遷出通報後的3日內,應完成遷出除管的作業,同時線上傳送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的除管資料。 參考資料: 台灣行政機關公告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TY=C&sNo=10608000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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