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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關單位受理後備軍人遷徙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入地: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入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於三日內以列管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並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遷入列管通報作業資料,應即完成列管對作業。 二、遷出地: (一)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資料移轉作業後,應於三日內線傳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完成遷出除管作業,另線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縣市後備指揮部除管。
  2. 屬將級軍官者,由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處理完成後,將列管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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