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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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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管理、監督、執行機關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準,調製後備軍人列管情形動態統計月報表,分送各有關單位: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國防部、內政部、各司令部、作戰區。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地區後備指揮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統計月報表:送內政部。 四、鄉(鎮、市、區)公所統計月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2. 2.內政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接獲所轄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應彙製該轄區統計表自存備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規定,各級管理、監督、執行機關應在每月最後一日調製後備軍人列管情形動態統計月報表,並分送給相關單位。具體的分送對象有: 1.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交國防部、內政部、各司令部以及作戰區。 2. 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交地區後備指揮部。 3. 直轄市、縣(市)政府統計月報表:送交內政部。 4. 鄉(鎮、市、區)公所統計月報表: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 此外,內政部和地區後備指揮部收到所轄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後,應該彙製該轄區的統計表自存備用。 範例:內政部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規定,接收了臺中市政府所提供的統計月報表,並將其彙製成臺中市的後備軍人統計表以供存備和使用。 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以及發佈來源,例如內政部或國防部相關網站或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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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各級管理、監督、執行機關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準,調製後備軍人列管情形動態統計月報表,分送各有關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