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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管理、監督、執行機關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準,調製後備軍人列管情形動態統計月報表,分送各有關單位: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國防部、內政部、各司令部、作戰區。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地區後備指揮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統計月報表:送內政部。 四、鄉(鎮、市、區)公所統計月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內政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接獲所轄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應彙製該轄區統計表自存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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