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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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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後備軍人經內政部准喪失國籍者,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應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並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前款註銷戶籍通報,即辦理除管作業,並將通報表寄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異動資料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前款資料,應通報存管兵籍資料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抽出兵籍表註明除管通報日期、文號、加蓋喪失國籍註銷章戳後,專檔保管,其保管期限及焚燬,依兵籍規則規定辦理。如屬將級軍官,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層報其管理機關辦理。
  2. 2.前項人員,經內政部核准回復國籍者,比照前項規定程序辦理,應予恢復後備軍人納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3 條共分為兩項,以下進行釋義: 一、第一項針對已經經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的後備軍人,規定相關單位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戶政事務所應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並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2. 鄉(鎮、市、區)公所接獲註銷戶籍通報後,應辦理管理除管作業,並將通報表寄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同時更新資料並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3. 縣市後備指揮部接收前款資料後,應通報存管兵籍資料的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兵籍表抽出來,註明除管通報的日期、文號,加蓋喪失國籍註銷印章後,專檔保管。其保管期限及焚燬的辦理方式,需要依照兵籍規則的規定進行。如果是將級軍官,縣市後備指揮部則需要層報其管理機關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如果已經經內政部核准回復國籍的後備軍人,應按照前項規定的程序辦理,恢復納管為後備軍人。 參考資料: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內政部網站):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1203 根據該規則第 23 條的規定,後備軍人的喪失國籍和回復國籍的相關程序都需要經內政部批准,相關單位如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縣市後備指揮部等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2. 兵役法(內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01 根據兵役法第 26 條的規定,經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或回復國籍的,應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名詞
  • 註銷名詞
  • 兵籍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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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後備軍人經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者,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應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