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3 條共分為兩項,以下進行釋義: 一、第一項針對已經經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的後備軍人,規定相關單位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戶政事務所應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並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2. 鄉(鎮、市、區)公所接獲註銷戶籍通報後,應辦理管理除管作業,並將通報表寄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同時更新資料並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3. 縣市後備指揮部接收前款資料後,應通報存管兵籍資料的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兵籍表抽出來,註明除管通報的日期、文號,加蓋喪失國籍註銷印章後,專檔保管。其保管期限及焚燬的辦理方式,需要依照兵籍規則的規定進行。如果是將級軍官,縣市後備指揮部則需要層報其管理機關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如果已經經內政部核准回復國籍的後備軍人,應按照前項規定的程序辦理,恢復納管為後備軍人。 參考資料: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內政部網站):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1203 根據該規則第 23 條的規定,後備軍人的喪失國籍和回復國籍的相關程序都需要經內政部批准,相關單位如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縣市後備指揮部等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2. 兵役法(內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01 根據兵役法第 26 條的規定,經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或回復國籍的,應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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