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條,後備軍人可以分為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和後備士兵三種類別。其中,後備軍官包括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以及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後備士官則包括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以及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最後,後備士兵則包括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者,以及完成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並成為後備役者。 根據第2條,後備軍人的身分是從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或授予適任證書生效日起算。如果是應召入營的後備軍人,則是從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如果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離營,則可以以實際離營的日期為起算日。 至於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以及資訊系統的建立,則由國防部依據軍事需要進行規定。 以上解釋依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相關條文進行,並未提及具體的法條例文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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