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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者。
  2.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或授予適任證書生效日起算。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3.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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