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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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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2. 2.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 1.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後離營的作業,應與現役軍人的辦理程序相同。 2. 若前述情況的人員因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停止訓練,且在營的時間超過三十天,則可以將其列管為已訓補充兵並予運用。 參考資料: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2014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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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