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2. 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