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 1.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後離營的作業,應與現役軍人的辦理程序相同。 2. 若前述情況的人員因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停止訓練,且在營的時間超過三十天,則可以將其列管為已訓補充兵並予運用。 參考資料: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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