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准其辦理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0條,後備軍人在緊急動員情況下,患病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醫治療、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需要隨同遷徙,或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需要遷徙的情況,可以向縣市後備指揮部報經核准後辦理遷徙。這些情況下,後備軍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並經縣市後備指揮部作出核准。例如,如果一位後備軍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醫,可以向縣市後備指揮部提供醫生的診斷證明,經核准後,就可以辦理遷徙到治療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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