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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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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後,准其辦理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0條,後備軍人在緊急動員情況下,患病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醫治療、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需要隨同遷徙,或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需要遷徙的情況,可以向縣市後備指揮部報經核准後辦理遷徙。這些情況下,後備軍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並經縣市後備指揮部作出核准。例如,如果一位後備軍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醫,可以向縣市後備指揮部提供醫生的診斷證明,經核准後,就可以辦理遷徙到治療的地方。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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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准其辦理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