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系教授對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1條的解釋,該條款規定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的程序和所需的證明文件。根據該條,後備軍人在申請遷徙時,需要填寫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相應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具體的證明文件分別是:一、若因疾病需改變就醫地點,應提供公(私)立醫院的診斷證明;二、若因工作地點變更需要遷徙,應提供服務單位的證明;三、若居住地遭受空襲損毀需要遷徙,應提供村里長的證明。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申請之後,申請人應在三十天內持核准文件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再由戶政事務所通報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異動移轉的處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102.11.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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