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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下列證明,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務單位證明。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2. 前項申請經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後,應持核准文件於三十日內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再由戶政事務所依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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