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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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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下列證明,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務單位證明。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2. 2.前項申請經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後,應持核准文件於三十日內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再由戶政事務所依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移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對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1條的解釋,該條款規定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的程序和所需的證明文件。根據該條,後備軍人在申請遷徙時,需要填寫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相應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具體的證明文件分別是:一、若因疾病需改變就醫地點,應提供公(私)立醫院的診斷證明;二、若因工作地點變更需要遷徙,應提供服務單位的證明;三、若居住地遭受空襲損毀需要遷徙,應提供村里長的證明。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申請之後,申請人應在三十天內持核准文件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再由戶政事務所通報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異動移轉的處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102.11.26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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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下列證明,向戶籍地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