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2條的規定,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在申請遷徙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遷出地: - 縣市後備指揮部:在接收到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應在24小時內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警察分局以及遷徙的兩地戶政事務所。 - 鄉(鎮、市、區)公所:在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的通報後,應依照第四章的異動管理流程進行通報。 2. 遷入地: - 戶政事務所:根據縣市後備指揮部簽證的申請遷徙核復通知書,進行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的戶籍遷入登記後,將該通知書收繳做為備查。對於未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的申請,不予辦理,並通知遷出地的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 鄉(鎮、市、區)公所:在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入的通報後,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 縣市後備指揮部:在接收到鄉(鎮、市、區)公所異動遷入的通報單後,應在8小時內通知動員部門進行管制。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的參考資料,對於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2條的解釋可以如上所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