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4條,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若出現需要疏散的情況,應彼此通報疏散時間及疏遷後的地區,並保持密切連繫。 依據資料中的內容,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款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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