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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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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或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4條,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若出現需要疏散的情況,應彼此通報疏散時間及疏遷後的地區,並保持密切連繫。 依據資料中的內容,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款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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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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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