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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戰時或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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