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後備軍人管理事項如下: 一、離營作業。 二、通報列管。 三、異動管理: (一)戶籍遷徙。 (二)入出國登記。 (三)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 (四)身家狀況變更。 (五)失蹤人口查尋及註記。 (六)其他異動事項。 四、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之異動管理。 五、編組、訓練、教育。 六、體格檢查及訪問調查。 七、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八、其他後備管理事項。
後備軍人管理事項如下: 一、離營作業。 二、通報列管。 三、異動管理: (一)戶籍遷徙。 (二)入出國登記。 (三)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 (四)身家狀況變更。 (五)失蹤人口查尋及註記。 (六)其他異動事項。 四、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之異動管理。 五、編組、訓練、教育。 六、體格檢查及訪問調查。 七、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八、其他後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