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5條,後備軍人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1. 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2.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管理機關。 3. 地區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以外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4.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執行機關,並可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授權為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管理機關。 5. 內政部為中央行政監督機關。 6.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轄區內行政事務處理及監督機關。 7. 鄉(鎮、市、區)公所為轄區內行政事務處理機關。 8. 警察分局(所)為轄區內動態查察之協辦機關。 9. 戶政事務所為轄區內戶口異動登記及通報機關。 10. 司(軍)法審判、檢察機關及監所為刑事案件通報機關。 11. 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機關及機場、港口等證照查驗單位為入出國異動資訊通報機關。 12.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駐外單位為駐在國居留之後備軍人管理協辦機關。 根據這項法規,後備軍人的管理工作由不同的機構負責,中央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而各級後備指揮部和地方政府則在相應區域內負責管理和監督。鄉(鎮、市、區)公所在後備軍人管理業務上需遵循縣市後備指揮部的指導。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縣市後備指揮部應設置軍官專門機構,並以該機構負責領導、指導、協調該級所有單位後備軍人管理事務,例如:第一條規定的「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即為指揮部級之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資料參考來源: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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