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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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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員令下達後,對有關資料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於動員令下達後,即將動員召集名冊送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召集名冊後,除據以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召集事務外,並作為留守業務處理之依據。
  2. 2.受領單位收受前項名冊後,應出具收據,以明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召集規則第10條共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在動員令下達後,立即將動員召集名冊送交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召集名冊後,除了依據名冊督導所屬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召集事務,還可以作為留守業務處理的依據。受領名冊的單位應該出具收據以明確負責任的項目。以上是召集規則第10條的解釋,參考資料來自《國防和平法規》中的相關法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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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10 條規定:「動員令下達後,對有關資料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於動員令下達後,即將動員召集名冊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