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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員令下達後,對有關資料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於動員令下達後,即將動員召集名冊送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召集名冊後,除據以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召集事務外,並作為留守業務處理之依據。
  2. 受領單位收受前項名冊後,應出具收據,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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