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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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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召員收到動員召集令時,應立即於受領回執欄內,填註受領年、月、日、時、分及簽名蓋章,交送達人帶回,並依所載指定之時間、地點報到。
  2. 2.動員召集令代收人依前項規定辦理簽收後,將動員召集令轉達應召員本人,或將召集部隊、報到地點、報到日、時,通告應召員按時前往召集部隊報到。
  3. 3.應召員從大眾傳播媒體獲知實施動員召集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逕向指定地點迅速報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召集規則第 9 條規定了應召員在收到動員召集令時應該如何處理。根據第一項,應召員收到動員召集令後,應立即在受領回執欄內填寫受領的日期和時間,並在簽名蓋章之後,將回執交給達人帶回,然後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根據第二項,如果有當面收受動員召集令的代收人,在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簽收之後,代收人必須將動員召集令轉達給應召員本人,或者通知應召員有關召集部隊、報到地點和報到時間的資訊,要求應召員按時前往報到。根據第三項,如果應召員從大眾傳播媒體上獲知實施動員召集,則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前往指定地點迅速報到。 參考資料: 《兵役法》第26條、《應召規則》

  • 送達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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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9 條規定:「應召員收到動員召集令時,應立即於受領回執欄內,填註受領年、月、日、時、分及簽名蓋章,交送達人帶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