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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召員收到動員召集令時,應立即於受領回執欄內,填註受領年、月、日、時、分及簽名蓋章,交送達人帶回,並依所載指定之時間、地點報到。
  2. 動員召集令代收人依前項規定辦理簽收後,將動員召集令轉達應召員本人,或將召集部隊、報到地點、報到日、時,通告應召員按時前往召集部隊報到。
  3. 應召員從大眾傳播媒體獲知實施動員召集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逕向指定地點迅速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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