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第 9 條規定了應召員在收到動員召集令時應該如何處理。根據第一項,應召員收到動員召集令後,應立即在受領回執欄內填寫受領的日期和時間,並在簽名蓋章之後,將回執交給達人帶回,然後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根據第二項,如果有當面收受動員召集令的代收人,在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簽收之後,代收人必須將動員召集令轉達給應召員本人,或者通知應召員有關召集部隊、報到地點和報到時間的資訊,要求應召員按時前往報到。根據第三項,如果應召員從大眾傳播媒體上獲知實施動員召集,則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前往指定地點迅速報到。 參考資料: 《兵役法》第26條、《應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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