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 25 條,教育召集之解除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分別辦理: 1. 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可以提前解除其召集。這需要由召訓部隊以命令的方式進行。 2. 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教育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果因病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的情況下,召集的解除需要由軍醫院檢定後,通知召訓部隊以命令解除之。在這種情況下,召訓部隊可以根據應召員的狀況派員護送其回鄉。 3. 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召訓部隊應將其逾期報到日數補足後,再解除其召集。也就是說,如果應召員無故逾期報到未滿兩天,召訓部隊需要把逾期報到的天數補足後,才能解除其召集。 另外,根據召集規則第 25 條第 2 項,如果在教育召集期滿時沒有解除召集的人員,召訓部隊需要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轉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並通知其家屬。召訓部隊也應將應召員在訓成績登錄於個人訓練績效卡,並且在應召員解除召集日起七日內,將有關資料送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併兵籍資料袋保管。 這些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照《國防部年報》、《國防法制通報》等相關資料。例如,根據《國防法制通報第 109 期》,召集規則第 25 條所述的解除召集情況包括了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以及因病住院療養的情況。此外,《國防法制通報第 108 期》中提及了解除召集後的相關程序和資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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