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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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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2. 2.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法規資訊,召集規則第2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這項規定意味著教育召集應召人員如果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情形之一,例如在學或從事教育活動,他們可以在召集日前三天內向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免除召集的申請書,並且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2. 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表示教育召集應召人員的退還(退伍)程序,將遵循召集規則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這些法規的記載,教育召集規則第24條對於教育召集應召員的免除召集和退還程序有明確的要求和程序。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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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24 條規定:「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