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23條的規定,教育召集的實施須遵循以下規定: 1. 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訓部隊。針對屬於年度重大演訓的召集,應在召集日前14天送達;針對支援災害防救的召集,應在召集日前6天送達。同時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2. 警察分局:接到前項的召集令及召集名冊後,應詳細核對後,分送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監督其在召集日前10天交付屬於年度重大演訓的召集令;在召集日前4天交付屬於支援災害防救的召集令,完成交付作業。 3. 召訓部隊:接到第一項的召集名冊及相關資料後,應立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在召集日後的7天內將加蓋有報到或未報到章戳的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根據上述法規,召集令除了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通常是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給應召員;如果無法投遞,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製作冊子交給警察分局處理交付作業。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後備軍人召集條例 2. 司法院裁判書資料庫 - 中華民國司法院 95 年度刑事上訴犯-字 第 26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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