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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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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訓部隊。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十四日前;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六日前,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對後,分送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四日前,交付完畢。 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2. 2.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23條的規定,教育召集的實施須遵循以下規定: 1. 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訓部隊。針對屬於年度重大演訓的召集,應在召集日前14天送達;針對支援災害防救的召集,應在召集日前6天送達。同時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2. 警察分局:接到前項的召集令及召集名冊後,應詳細核對後,分送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監督其在召集日前10天交付屬於年度重大演訓的召集令;在召集日前4天交付屬於支援災害防救的召集令,完成交付作業。 3. 召訓部隊:接到第一項的召集名冊及相關資料後,應立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在召集日後的7天內將加蓋有報到或未報到章戳的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根據上述法規,召集令除了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通常是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給應召員;如果無法投遞,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製作冊子交給警察分局處理交付作業。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後備軍人召集條例 2. 司法院裁判書資料庫 - 中華民國司法院 95 年度刑事上訴犯-字 第 26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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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23 條規定:「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