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召集規則第 15 條的規定: 1. 應召員因病不堪負作戰任務時,召集部隊應檢查其身體,如經判明,應逕予驗退,並出具驗退證明書,及通知原召集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如不能判明其病狀,應即送請軍醫院複檢後決定之。 根據上述法規,當應召員因病不適任務時,召集部隊有義務對其進行身體檢查。如果經檢查後得知其病情確實不適合執行作戰任務,召集部隊應立即進行驗退程序,並發給驗退證明書,同時通知原召集的縣市後備指揮部。而如果無法確定其病情,則應立即送交軍醫院進行複檢,待複檢結果出來後再做決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應召員因身體不適而要求驗退,在召集部隊的檢查之後確定該應召員無法勝任作戰任務,召集部隊會發給驗退證明書並通知原召集的縣市後備指揮部。另一方面,如果病情無法確定,召集部隊將立即送軍醫院複檢後再做決定。 2. 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到召集部隊驗退通知後,應轉知應召員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列管,並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查察,視其病況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繼行召集或列入後備軍人轉免役處理。 根據上述法規,當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召集部隊的驗退通知後,應立即通知該應召員所屬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區)公所列管的單位。同時,應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對該應召員進行查察,並根據其病況向縣市後備指揮部報告,以便進一步處理繼行召集或轉入後備軍人免役之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某應召員被驗退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通知該應召員所屬的直轄市政府和鄉(鎮、市、區)公所。同時,他們也會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監察該應召員的情況,並根據其病況向縣市後備指揮部報告,以便進一步處理繼續召集或免役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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