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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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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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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員因病不堪負作戰任務時,召集部隊應檢查其身體,如經判明,應逕予驗退,並出具驗退證明書,及通知原召集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如不能判明其病狀,應即送請軍醫院複檢後決定之。
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到召集部隊驗退通知後,應轉知應召員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列管,並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查察,視其病況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繼行召集或列入後備軍人轉免役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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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員召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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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臨時召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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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教育召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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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勤務召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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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點閱召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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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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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召集運輸旅費發放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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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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