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第16條規定了動員召集解除的相關事項。根據此條款,動員召集解除的實施由國防部透過復員令或解除召集令進行,並由召集機關通報警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各鄉(鎮、市、區)公所。此外,在動員召集解除時,各相關單位應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離營作業及報到列管等相關事務。縣市後備指揮部也應迅速辦理各種冊籍的準備,以備再次動員之需。例如,當一段時間的動員召集結束後,國防部會發布解除召集令,並通知相關機關和公所,各單位依照規定進行相應的作業和準備,以確保後續再次動員時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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