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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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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臨時召集區分如下: 一、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 三、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 四、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
  2. 2.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3. 3.第一項第一款平時現役補缺,有關軍(士)官之臨時召集,以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警官(察)未服滿一定期限離職者;第二款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者,均優先辦理入營。
  4. 4.臨時召集準備及實施,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二章動員召集規定辦理之。
  5. 5.第一項第二款臨時召集之實施,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17條的規定,臨時召集區分為四類,包括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以及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根據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第一項第一款平時現役補缺中,涉及軍(士)官之臨時召集時,優先辦理預備軍(士)官、警官(察)未服滿一定期限離職者。而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的臨時召集則是優先辦理入營。臨時召集的準備和實施,除其他章節有其他規定外,依照動員召集規定辦理。同樣地,第一項第二款臨時召集的實施,除了其他章節的規定之外,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動員召集規定》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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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17 條規定:「臨時召集區分如下: 一、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 三、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