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17條的規定,臨時召集區分為四類,包括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以及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根據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第一項第一款平時現役補缺中,涉及軍(士)官之臨時召集時,優先辦理預備軍(士)官、警官(察)未服滿一定期限離職者。而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的臨時召集則是優先辦理入營。臨時召集的準備和實施,除其他章節有其他規定外,依照動員召集規定辦理。同樣地,第一項第二款臨時召集的實施,除了其他章節的規定之外,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動員召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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