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根據《召集規則》第18條的規定,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的程序如下: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到臨時召集命令後,根據召集部隊的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期、時間和地點等,下達相應指示給所屬地區的後備指揮部和直屬縣市的後備指揮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根據上述指示,將任務分配給所屬縣市的後備指揮部,由其來實施臨時召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按照兵役法第39條第2款的規定,選定人員進行召集。 舉例來說,在這個案例中,被告是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的後備軍人,在執行臨時召集時,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應依照上述程序進行選員召集,但被告沒有實際居住在屏東縣所列管的地址,導致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無法將召集令送到被告本人手上。根據這個案例中的證據,可以得出被告對於臨時召集應有的申報義務避免不履行的行為屬實,但他的行為並不符合臨時召集遷移住所未申報的罪刑法定主義要求,因此不應對其進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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