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根據召集規則第19條,停役原因消滅後,需要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的人士,應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規定,與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後備指揮部和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協調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和地點,具體的召集工作由戶籍地縣市的後備指揮部負責執行。 根據國防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和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停役是指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因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宣告徒刑、拘役等原因而暫停役的情況。而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8條第2款的規定,停役生效的日期是指通緝發布之日起停役。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6條第2項,回役應以臨時召集的方式進行,即召集回役人員入營回到現役。此外,根據召集規則第19條的規定,回役的部隊、報到日期和地點由各司令部指定,而具體的召集工作則由戶籍地縣市的後備指揮部負責執行。 這些法規的內容可以在最新的《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和《召集規則》中找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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