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召集規則第20條規定了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的程序。根據該條例,地區最高警備機構可以根據軍事警備需要制定臨時召集計畫,並經國防部核定後向指定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人員分配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和縣市後備指揮部則根據國防部核定的計畫和地區最高警備機構的申請,依照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選擇人員進行召集。 參考資料:《兵役法》、《召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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