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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