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21條,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的程序如下: 1. 召集部隊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包括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間、地點等資訊。縣市後備指揮部根據申請情況,向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 2.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審查申請表,依據預定的召集計畫,進行選員工作,並將要員編組的資料傳遞給縣市後備指揮部。 範例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 3. 地區後備指揮部根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的命令和指示,監督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臨時召集工作。 4. 縣市後備指揮部根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提供的要員編組資料,完成名冊、召集令的製作,並進行核對以及換補事宜。之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施臨時召集的指示,並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聯繫和協調。 範例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21條第4項 總結起來,召集規則第21條詳細說明了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的過程和程序,包括人員申請、選員、命令傳達等流程。根據這些規定,各個層級的指揮部門需要按照程序執行相關任務,確保人員的及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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