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四、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五、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六、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召集規則第27條規定了勤務召集的服務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和醫院等設施的搶修工作。 2. 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的搶修工作。 3. 戰場工事的構築和阻絕設施的設置。 4. 軍品和重要物資的裝卸和運輸。 5. 傷患的運送、救護和軍墓勤務的執行。 6. 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的支援。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後備軍人服役要點》(109/04/30修訂) - 中華民國國防部《後備軍人服役条例》(104/08/05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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