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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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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四、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五、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六、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召集規則第27條規定了勤務召集的服務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和醫院等設施的搶修工作。 2. 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的搶修工作。 3. 戰場工事的構築和阻絕設施的設置。 4. 軍品和重要物資的裝卸和運輸。 5. 傷患的運送、救護和軍墓勤務的執行。 6. 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的支援。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後備軍人服役要點》(109/04/30修訂) - 中華民國國防部《後備軍人服役条例》(104/08/05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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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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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27 條規定:「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