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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召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為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該使用單位管制運用。 二、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由各司令部於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及管制運用。
  2.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3.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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