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28條,勤務召集時應編組軍事勤務隊(軍勤隊)來執行各項任務。該條內容分為三項: 1. 第一項列舉了幾種需要編組軍勤隊的情況,包括設施搶修、戰場工事構築、物資運輸等,編組軍勤隊的工作必須按照各該使用單位或司令部所提出的需求,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選員和編組,然後把人員分配給相應的使用單位進行管制和運用。 2. 第二項指出軍勤隊的主要任務是輔助軍事勤務,在不影響軍事任務的情況下,可以支援地方的治安、自衛和防空等勤務。 3. 第三項提到軍勤隊的編組表由國防部根據服務的需要來定制。 例如,如果有一個軍事基地需要進行設施搶修,根據召集規則第28條的規定,地區後備指揮部會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選員和編組,然後將人員分配給這個基地,以完成搶修任務。同樣地,如果有一個司令部需要執行戰場工事構築的任務,也需要按照召集規則第28條的要求進行人員的選配和編組,並由指定的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和管制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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